
《经济法基础》必背法条 · 知识卡片
本文件共 31 张知识卡片,覆盖 PDF 全部 50 条必背法条,按部门法分为 9 个专题。
一、总论(卡片 01)
01法的效力冲突的裁决规则
法律之间 / 行政法规之间
法律之间: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 → 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 国务院裁决。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特别规定与旧的一般规定不一致 → 制定机关裁决。
地方性法规 / 规章之间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不一致 → 国务院提出意见:认为应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国务院决定在该地方适用;认为应适用部门规章的,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不一致 → 国务院裁决。
授权立法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不一致 → 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 记忆提示:记忆主线:法律层级越高越由全国人大常委裁决;同级行政立法由国务院裁决;自己制定的自己裁。
二、会计法律制度(卡片 02-04)
02会计档案管理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 1 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
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 3 年。
⚠️ 记忆提示:两个关键数字:正常临时保管 1 年;最长不超过 3 年。
03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 记忆提示:记忆:领导亲属不能管账;管账的亲属不能管钱(出纳)。
04会计工作交接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 提示:谁接谁监交:普通会计→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监交。
三、支付结算(卡片 05-13)
05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不得更改事项
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出票日期填写规则(防变造)
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月为“壹”“贰”“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
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
⚠️ 记忆提示:例:10月20日 → 零壹拾月零贰拾日;1月15日 → 零壹月壹拾伍日。
06银行结算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一般存款账户
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 记忆提示:对比记忆:基本户可存可取是主办户(限1个);一般户只能存现金不能取现金。
07挂失止付
可以办理挂失止付的票据: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②支票;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 记忆提示:记忆口诀:承兑汇票+支票+填现金的汇票本票。
08票据权利时效
对出票人 / 承兑人的权利
商业汇票出票人和承兑人:自票据到期日起 2 年。
银行汇票、本票出票人:自出票日起 2 年。
支票出票人:自出票日起 6 个月。
追索权 / 再追索权
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 6 个月。
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 3 个月。
⚠️ 记忆提示:口诀:商业汇票2年(到期日起)、银汇本票2年(出票日起)、支票6个月;追索6个月、再追索3个月。
09背书
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电子商业汇票转让背书必须记载:背书人名称、被背书人名称、背书日期和背书人签章。
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或类似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0承兑
提示承兑期限
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日起 1 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承兑的条件限制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11保证
保证人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票据,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保证人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
⚠️ 记忆提示:对比记忆:承兑附条件→视为拒绝承兑(无效);保证附条件→不影响保证责任(仍有效)。
12提示付款期限
商业汇票:自到期日起 10 日。
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 1 个月。
银行本票: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2 个月。
支票:自出票日起 10 日。
⚠️ 记忆提示:口诀:商业汇票到期10日、银行汇票1个月、银行本票2个月、支票出票10日。
13支票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金额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金额或收款人名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 记忆提示:记忆:金额是底线——未补记不能用;收款人未补记不能转不能付。
四、增值税法(卡片 14-15)
14征税范围——出租车管理费
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15包装物押金的增值税处理
一般货物包装物押金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1 年以内+未过期 → 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 → 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特殊)
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并入当期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 记忆提示: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按一般货物规则处理;白酒等其他酒类押金一律并入销售额。
五、企业所得税法(卡片 16-17)
16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记忆提示:注意:只有“烟草企业 + 烟草广告”双限定才全额不得扣除。
17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下列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①烟草制造业;②住宿和餐饮业;③批发和零售业;④房地产业;⑤租赁和商务服务业;⑥娱乐业;⑦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 记忆提示:口诀:烟、住餐、批发零售、房、租赁商务、娱乐——这六类行业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六、个人所得税法(卡片 18-20)
18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取得的所得 → 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19财产转让所得
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 → 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0偶然所得
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 → 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税收征管法(卡片 21-22)
21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仅对税务机关作出的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 → 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 → 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2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前置条件)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 记忆提示:记忆:对加处罚款不服要复议,必须先交钱(罚款+加处罚款)后复议。
八、劳动合同法(卡片 23-28)
23劳动关系的建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 记忆提示:关键:劳动关系的建立看“用工”,不是看“签合同”。
24书面劳动合同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 1 个月内订立。
1 个月内(劳动者不订)
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 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须支付经济补偿,但应当依法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超过 1 个月不满 1 年(单位不订)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 2 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订的,用人单位应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2 倍工资起算时间:用工之日起满 1 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满 1 年(单位不订)
自用工之日起满 1 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 自用工之日起满 1 个月的次日至满 1 年的前一日每月支付 2 倍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 1 年的当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 记忆提示:三档记忆:1个月内补签(不补可终止无补偿)→ 超1月不满1年2倍工资+补签 → 满1年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25休息、休假——年休假
年休假天数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 → 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 → 10 天;已满 20 年 → 15 天。
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情形
①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② 职工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③ 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④ 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⑤ 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
⚠️ 记忆提示:病假不享受年休假的月数随工龄递增:2个月→3个月→4个月,与年休假天数5→10→15对应记忆。
26劳动报酬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
加班工资标准
① 延长工作时间(工作日加班)→ 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 150%;② 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 → 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 200%;③ 法定休假日工作 → 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 300%。
⚠️ 记忆提示:口诀:平时1.5倍、周末2倍、法定节假日3倍。
27试用期
试用期期限上限
劳动合同期限 3 个月以上不满 1 年 → 试用期不得超过 1 个月;1 年以上不满 3 年 → 不得超过 2 个月;3 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 → 不得超过 6 个月。
试用期的限制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不满 3 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 记忆提示:口诀:1年→1月、3年→2月、3年以上→6月;不满3个月不得约定;只能约定一次。
28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 1 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 1 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 1 年内提出。
不服裁决的起诉期限
对终局裁决情形之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 → 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 15 日内提起诉讼。
终局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 → 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
九、社会保险法(卡片 29-31)
29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期期限
实际工作年限 10 年以下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5 年以下 → 3 个月;5 年以上 → 6 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 10 年以上
本单位 5 年以下 → 6 个月;5 年以上 10 年以下 → 9 个月;10 年以上 15 年以下 → 12 个月;15 年以上 20 年以下 → 18 个月;20 年以上 → 24 个月。
⚠️ 记忆提示:医疗期阶梯:3→6→6→9→12→18→24 个月,随实际工龄和本单位工龄递增。
30工伤保险——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① 故意犯罪;② 醉酒或者吸毒;③ 自残或者自杀。
⚠️ 记忆提示:口诀:故意犯罪、醉毒、自残自杀——这三种情形排除工伤认定。
31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 1 年不足 5 年 →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 12 个月。
累计缴费满 5 年不足 10 年 → 最长为 18 个月。
累计缴费10 年以上 → 最长为 24 个月。
⚠️ 记忆提示:口诀:1-5年12个月、5-10年18个月、10年以上24个月。
以上共 31 张卡片,祝备考顺利!